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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促进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国内外各界人士与振兴陕西促进
会之间的联系与团结,促进陕西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促进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
勤俭办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促进会和会员个人三者利益
的关系。
第三条、会计核算内容
1、负责促进会经费预算、决算和收支管理
2、负责促进会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的核算和收
支管理。
第四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五条、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六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止日期采用公历日
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根据《会计法》及深圳市财政局《会计电算化核算的暂行规定》,我促进会会计
实行电算化管理。
第九条、促进会的财务活动在促进会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促进会财务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收入是促进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会费收入,即促进会会员会费以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收入,即促进会开展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促进会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一条
促进会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促进会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促进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
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促进会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促进会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促进会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促进会财务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促进会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成本支出,即促进会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
、补助工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目前尚未安排专职工作
人员)
(二)经营支出,即促进会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
助工资、公务费、业务费、设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促进会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用途归集到成本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
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成本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经营支出
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四条
促进会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
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促进会常务理
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
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领导机构或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是促进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
权利。
第十六条
促进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促进会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
、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包装物及
低值易耗品等。
促进会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
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
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
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促进会应当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盈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促进会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促进会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促进会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促进会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
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社团收入。促进会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社团支
出。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促进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促进会开展各项活动向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即促进会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暂存款项,即促进会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
款项。
第二十二条
促进会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
清偿;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六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促进会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陕西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
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促进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
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财务清算意见报陕西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
促进会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促进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
集中、总括反映促进会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定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促进会应
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有关附表和说明。主要
说明促进会收入及其支出、结余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促进会应当定期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八条、会计科目按照法人社团组织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一级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
可以不用。
第二十九条、二级、三级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并可以进行增减、合并。
第三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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